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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西安司法考试考点-司法考试陕西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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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客体错误):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如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打击错误: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攻击对象和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如欲开枪杀宠物狗,误射中张三致死,想象竞合,从一重处。

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具备的条件 前提是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结果。主观有故意,故意犯罪才有主观部分,才可能发生不一致,才可能有认识错误。过失犯罪没有认识更没有认识错误。解决问题:当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解决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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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处理原则 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无论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都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原理同上,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和帮助犯的认识错误原理一致,结论一致,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2019法考必备考点:【犯罪形态】犯罪中止

中止的时间性: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中止的自动性: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 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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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是犯罪在时间上呈现的形态,过程之外的不算。同一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形态,因为它是一种终局性形态,相互排斥、不能并存。但就加重犯、结合犯而言,可能单独认定加重犯、结合犯的形态。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既遂排斥中止:犯罪既遂后,不要把事后悔过行为或返还行为当成中止行为。既遂排斥未遂:犯罪既遂后,财物又被被害人夺回的,不再成立未遂。中止排斥未遂: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构成中止;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构成未遂。

参考答案 【考点】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因果关系的判断 【答案】AB。解析: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即乙不是被毒死的,而是被撞死的,那么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吸收犯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伪造吸收了出售。(2)发展犯(共罚的事前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准备入户抢劫,抢劫罪吸收了非法侵入住宅罪。(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参考答案 【考点】吸收犯 【答案】B。解析: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是数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相互关联,实质上侵犯的法益相同。A项预备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行为是抢劫,由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

科刑的一罪(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具备的条件 前提是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结果。主观有故意,故意犯罪才有主观部分,才可能发生不一致,才可能有认识错误。过失犯罪没有认识更没有认识错误。解决问题:当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解决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责任。

2、对象错误(客体错误):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如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打击错误: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攻击对象和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如欲开枪杀宠物狗,误射中张三致死,想象竞合,从一重处。

3、三)因果关系的错误——***错了 因果关系不是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犯罪故意不要求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故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只影响犯罪成立既遂的问题。只要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即是故意犯罪既遂。

4、处理原则 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无论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都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原理同上,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和帮助犯的认识错误原理一致,结论一致,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5、违法性 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它们为犯罪设定合理界限。 有责性 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以及责任阻却事由如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等,评估犯罪者应负的责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教唆对象

1、教唆犯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意制造正犯的犯意。(一)教唆对象 必须要有规范意识、责任能力,但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否则成立间接正犯(幼儿或高度***患者就属于缺乏规范意识)。被教唆对象必须特定,但不限于一人。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不成立教唆。间接教唆的,按所教唆的罪定罪。

2、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犯罪故意,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2)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但没有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3)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但没有故意,没有身份的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4)直接行为者不具有特殊身份+不管有无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

3、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共犯从属性理论不仅体现在犯罪成立上(实行者若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还体现在犯罪形态上:实行者处在预备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处在预备阶段;实行者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进入实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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