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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因果关系错误-司法考试因果关系错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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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第52题疑问?

1、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

2、[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为当事人变更 [解析]本题涉及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派出机构的行为及承担后果的组织等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考试因果关系错误-司法考试因果关系错误怎么处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解析:《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司考帝国网提示:本题考查债权和合同法的基本常识,提醒考生教材基础部分不容忽视。

5、但根据 2002年7月8日人民***、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因此,选项D的内容也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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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卷四试题难度不大,加上很多重点。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模板和行政***述题的考察都是此前一再强调的,考生觉得简单也在情理之中。

2012司考刑法知识点“认识错误”详解

对司法考试而言,因果关系其实主要是“经验”测试,因果关系理论对应付考试没有...(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

【答案】:A,B,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为人对事物的认识形式。

因为大纲是教学和考试的指挥棒,司法考试不管题型怎么变,但万变不离其宗,大纲始终是制约试卷出题者的“紧箍咒”。所以,我们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按照大纲来统领知识点,能够快速、全面地理解刑法知识体系,构建基础。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客体错误):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如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想象竞合,从一重处。

2、在具体的事实错误中,侵害法益的行为在方法上有错误的,是方法错误(打击错误);对侵害法益结果所发生的被害人方面的错误,属于对象错误,对因果发展流程的错误,则是因果关系错误。

3、法律分析: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4、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5、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结论: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6、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了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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