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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15年卷四案例题的简单介绍

简述信息一览:

司法考试民法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张某虽年事已高,为与王某结婚,约定将别墅赠与该女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序良俗。

单项选择题 齐思甜,女,6岁,父母双亡,无遗产,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早已故去,大哥齐忆苦14岁,对其无法照料。齐思甜尚有伯父健在,而且经济状况良好,齐忆苦请求他担任齐思甜的监护人,但他认为纯属累赘,不愿担任。

司法考试15年卷四案例题的简单介绍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AD A对B错,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项正确,不当选。故本题选ABC。

C.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应当回避 D.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丁应当自行回避 参考答案 【考点】回避的理由;回避的适用人员 【答案】AB。

司法考试15年卷四案例题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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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卷四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分析(2015)

1、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2、【答案】:C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但本案例中公证遗嘱所证明的标的房产并非为刘某一人所有。故而本公正无效。继承法中,若无公正描述,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而刘某从刘母处继承的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仍然有刘某有权处分的份额。

4、【 #司法考试#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 考 网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案例一】 【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

5、点击查看:2015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及答案汇总 【案例】: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

6、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精选题及答案综合案例分析(9)

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

案例9 保险***罪、公司、企业人员*** 2001年9月9日, 某省长河县国有水泥厂将其机器设备等财产向本县某保险公司 (非国有 公司)投保。

甲、乙两夫妻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租给丙做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

点击查看:2015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及答案汇总 【材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执法效果的思想基础。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精选题及答案综合案例分析(7)

张、郭二人将妇女甲(15岁,如果甲的年龄不足14周岁,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龙湾区分局可分别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进行追偿。

其后,甲由于做生意亏损,于是向丁借款,把该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甲与丁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还欠款,则丁自动拥有该房产。”这件事乙知道,但是不表态。

答案:不另定故意***罪,因为陈某的故意***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点击查看:2015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及答案汇总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劳动争议中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分析

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执法效果的思想基础。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 #司法考试# 导语】为了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 考 网整理了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案例一】 【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

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详解二 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 第二 【案例】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高利转贷行为

1、按照“追诉标准”的规定,高利转贷必须是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才能认定犯罪。

2、高利转贷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是,主体是借款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法律分析: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4、法律分析:所谓的高利转贷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的行为。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关于司法考试15年卷四案例题,以及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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