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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汇编

简述信息一览:

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一)

1、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处理。「重点法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条对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规定了两项: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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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4、民事诉讼第二十一章是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六)

「相关法条」 《仲裁法》第468条;《民诉证据规定》第8~12674条;《商标法》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 「意思分解」 1 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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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一)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7条) (二)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分不同的章节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和解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来进行各项诉讼案件的处理。

2012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食品安全法重点法条

依赖法条,忽略基础 我们时刻需要记住,法条重要不假,但它顶多是主观题考试的助攻利器,不能用来主攻。主观题复习的核心重点,还是要放在知识点和做题上面。

《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选项D错误。

010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俗称“***”。这套习题按照辅导用书的章节来编的,此书有少量错误答案,但是瑕不掩瑜,对于把握知识点、打基础有很大的帮助! (2)万国的重点法条配套练习。

如果该异物会影响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则要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受到入狱或者更严重的刑事制裁。

司法考试法条如何记,哪些是重点法条

商法部分的考查,整体来看对理论要求不高,很多题是直击法条,主要考查对细节的把握程度,因此应特别重视法条,甚至有的部分直接看法条就足以应付考试,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国:教材细看,不用看法条,注意重点部分。

我不推荐买重点法条,大家从09年的真题可以看到,司法的试题有更细化的趋势,重点法条必然遗漏很多考点,且大家在平时的复习中,必然需查阅各种法条,显然重点法条不能满足这种需求。

司法考试每年都有重点法条的书,你最好可以看万国出版的,我觉得比较好,法条想全面的看太难了也太多,没有必要 关于解释,07年开始的大纲会有司法解释的列表,根据大纲看,不是很多。

司法考试需要你把这10万字的内容全部掌握,但是不会要求你一字不差,这个你可以放心,考试时候用到法条时确实要写到出处,书写大意不能让人差生异议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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