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1司法考试债权法(债权法考试选择题)

文章阐述了关于2011司法考试债权法,以及债权法考试选择题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简述信息一览:

司法考试物权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关系及比较

可以看出,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本身的效力已经得到区分,二者可以分离,而非担保法中的合一。在物权法下,担保物权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在需要登记时)。

法律分析:物权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应当具有优先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担保法的效力。

2011司法考试债权法(债权法考试选择题)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物权法和担保法冲突在以下方面规定不同:(1)登记制度上:在登记制度上,物权法比现行制度大为简化,并限制登记机构利用职权之便设置令当事人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的障碍,比如不动产评估。

没有区别。我国目前没有单行的《担保法》或者是《物权法》,《民法典》将两者的规定统一起来,故此两者现在没有区别。

民法应该怎么学啊?

1、学习民法大致有2种方法: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即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2011司法考试债权法(债权法考试选择题)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参加培训课程:有些机构会举办关于《民法典》的培训课程,通过专业的讲解和实践操作,可以帮助你更好地掌握《民法典》的知识。关注官方信息:可以关注中国***网、最高人民******等权威渠道,获取最新的法律信息和解读。

3、二)在民事行为的学习中间,大家主要掌握民事行为的四大效力: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当然还有生效的问题,还有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大家要重点掌握,这是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宪法学辅导: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代理权一般须被代理人的授予。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代理的目的则复杂多样。

其理由主要有三: 次 债务人 向 债权人 直接清偿有利于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避免债务人坐享其成后又另行处分给他人,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简化程序,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具体要件构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该债权上设定了担保物权。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

请教司法考试复习材料的选择,谢谢~

司法考试推荐备考用书如下:《刑法攻略》,作者:柏浪涛。《厚大民法讲义+配套真题》,作者:钟秀勇。《厚大讲义》,作者:郭翔。《刑事诉讼法》,作者:杨雄。《徐金桂讲行政》,作者:徐金桂。

从我的司考经历来看,对于复习资料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目前比较常用的复习资料包括以下几种:(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俗称的“指定教材”,共三本,按照司法考试前三卷的考试内容进行编排。

其实准备司法考试真的不需要过多的辅导材料,对症下药才是征途,作为一个过来人我向你推荐以下复习用书:三大本:即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一共三本,是司法考试最权威也最基础的辅导书,对于法律基础较为薄弱的考生再合适不过了。

复习资料:三大本、白皮真题册、绿皮真题册、题库、刑法攻略、民法60讲、真题、讲义及视听资料(具体见下文) 嗯~想先说说视听资料 因为个人觉得这一块真的很重要,尤其是不想花太多精力看书喜欢偷懒的朋友,比如我。

民商法都包括什么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

本题考查民商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包括民事主体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财产法,从民法理论上讲由物权法、债法组成。物权法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以及占有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关系。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所谓的“民商法”是***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2011司法考试债权法,以及债权法考试选择题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