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保险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其中也会对保险法法考真题解析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1、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信息公开的规定。
2、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具体做法是:实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在商业银行中开设收入户,并定期将收入户中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月末无余额。
3、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4、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原来,在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公司为她垫付了此期间社会保险中应由其个人缴纳的费用,要求她予以返还。
2、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公司承担2%,个人承担0.5%。 以上合计:用人单位承担:17%,个人承担5%。(缴纳工资*缴费比例就可以得出缴纳多少钱的。
3、个人缴费比例的计算方法是:参保人员的月工资收入(不含奖金、补贴等)乘以个人缴费比例,即可得出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1、要求被告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89250元,并赔偿交通费30元以及逾期赔偿的损失(按照银行逾期贷款标准)。
2、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应该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确定:属于费用补偿型的就适用,属于定额给付型的就不适用。
3、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自身和生命不能用价值来衡量,因此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定值保险中;在重置价值的保险中。
5、不适用,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般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1、社保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具体做法是:实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在商业银行中开设收入户,并定期将收入户中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月末无余额。
2、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3、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义务的规定。
1、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第八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解读】本条系关于信息保密的规定。
4、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基金信息公开的规定。
关于保险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以及保险法法考真题解析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