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关于司法考试命题人刑法,以及法考题目刑法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由司法部确定各个片区的某所高校组织阅卷,一般都是政法类学校。比如西北片区的西北政法大学、中南片区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批阅试卷的人都是该学校组织的专业老师、行政人员、研究生等。一般都有100多人-200人左右。
首先,把基础知识巩固牢固,这就需要诸多的练习题。去新华考资找找,有一个很不错的练习方式。会对你有帮助的。第二,努力掌握法条的所有知识,这是司考的关键,你可以到新华考资与大家交流一下司考的经验,会让你受到很大的启发。
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卷本)(出版时间是每年5月初),这是司法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出的3本指导用书,司考的考纲就是据此编写的。从理论上讲这3本书其实很重要,但是由于很厚加上每年新书出的较晚,所以很多人并不看好这套书。
【答案】:你好,所谓的“三大本”是指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深蓝色皮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三大本是基础,是司考命题人的基本观点,出题的人和写教材的人基本是一个套路,你在看三大本的时候可能会发现以前学过的一些知识和三大本上的观点不一致时,按照三大本来。
面向变化多端的2011年司考,2010年司考的布局和难度值得关注! 各科分值 2010年整个试卷的分值是600分,估计及格线按照惯例也是360分。
帮助的人:0 我也去答题访问个人页 关注 展开全部 2010年的司法考试复习备考已经拉开了序幕。对于每一个希望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有所收获的考生而言,从现在开始就需要为自己制定一个科学的复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持之以恒地进行复习。
舒国滢教员不仅是司法考试的命题人和拼题人,而且照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的出题教员,他每每把法大研究生(论坛)考试的标题直接搬到司法考试中,如06年首先一道阐述题就是政法大学2004年研究生考试的原题。可见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有相当局部的试题是和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题是不异或相似的。
民法曹兴明老师。老师上课风趣幽默,能将知识点讲得通俗易懂,同时又都踩中重点,考前两个月每天睡前看看曹老师发的必考点,或者在考前迅速浏览一遍这些必考点,对于考试有很大帮助。刑法陈永生老师。上课幽默,会有很多有趣的案例辅助记忆,讲义的内容也比较完整。行政法吴鹏老师。
民法,万国张翔,马特,讲的没得说,够风趣,而且对关注对民法体系的理解,对于司法考试很实用。刑法,韩友谊,也是万国的老师,和出题老师张明楷关系不是一般的好,会让你很愉快的接受刑法的知识,他的目标是让每个学员在刑法这部分丢1到2分,听过他讲课的人,都会觉得刑法很简单。
万国、众合、瑞达等都是老牌知名的法考培训机构,个人感觉还是要看老师吧。对于这些知名法考培训机构的名师课程,我们都有收集整理,网盘免费分享给你,希望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
首推柏浪涛,去年听的刘凤科的,他太过推崇张明楷的观点,而否定他人观点。但这与司考的考察方式不合,司考重点考观点展示。今年也去试着听了他两节,太过啰嗦,本来他的课就出得晚,还讲半天抓不到重点,司考生是耗不起的。
刘凤科和柏浪涛有矛盾。刘凤科结婚了,刘凤科主要讲授刑法,刘老师授课条理清晰、认真细腻,既阐释了刑法学的精髓,又介绍了刑法命题时各家观点的异同,详尽分析刑法命题各家观点在命题中的取舍。
对于考试非常实用,非常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的考生。而我们的刘凤科老师,他能把你很多疑难问题刹那间解决,但是刘老师讲课深度是毋庸置疑的,非常适合有一定基础的考生听课学习,如果你是零基础,一听老师讲解就晕菜了。所以在选择老师课程时要根据自身的基础,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听过他课,司考刑法如今如日中天的讲课老师。柏浪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柏浪涛是司法考试辅导专家,司法考试德日新理论倡导者,权威解读命题立场“温和新理论”,准确把握命题新思维。授课理念是化繁为简,刀下见菜。
您好!刘凤科讲的是刑法,柏浪涛讲的是理论法不是刑法。刘凤科的理论比较强,可也挺不错。据说徐光华的刑法还不错。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意见。
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罪而不是***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罪。***罪与***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罪与***罪,二者处于观念竞合关系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罪与***罪的关键。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第724页:***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2)***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3)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构成***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罪与***罪应从行为人***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区分:***罪是以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骗后自愿处分财物,即将财物交由行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罪通常以秘密窃取为手段,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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